发布日期:2017-01-09 浏览次数:3754次 来源:南京网站建设公司
您好!
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的第二十三条规定:违反本办
法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。
根据公安部的要求,所有在国内开办的网站必须到公安系统平台进行备案,公安备案平台网址为
http://www.beian.gov.cn,请您尽快办理。
备案时相关信息如有不清楚,请看文档http://www.com.top/download/公安备案申请手册.doc。
公安备案咨询热线025-52889019(警务处)